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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征夫委员:应试点“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

2016年03月01日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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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应通知辩护律师到场;律师有权阅读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并有权对侦查机关讯问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情形提出异议;辩护律师未在场所取得的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刑事司法制度,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刑讯逼供和诱供骗供,但中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设计类似制度。2016年全国“两会”召开前的3月1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在提案中建议国内部分地区试行,取得经验后再考虑通过立法方式确认律师在场权。

  朱征夫向财新记者详细介绍了这一制度的内涵和外延。所谓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是指侦查机关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应通知辩护律师到场,其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等律师不宜在场的案件除外。

责任编辑:陈宝成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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