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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政法王”张越一审获刑15年 敛财超1.5亿

2018年07月12日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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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越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1.569 亿余元,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张越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张越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财新网】2018年7月12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受贿案,对被告人张越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张越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张越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8 年至 2016 年,被告人张越利用担任中共河北省公安厅党委书记、河北省公安厅厅长、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开发、工程承揽、案件处理及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1.569 亿余元。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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