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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全会解读(十三)陪审制度改革 学者看法迥异

2014年10月31日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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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认为,人民陪审员最适宜审理事实问题,在适用陪审制的案件中,应将事实问题最大化,尽可能缩小法官裁量的空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则认为,在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以参审制为佳

  【财新网】(记者 林韵诗)陪审员制度能保障法庭裁定更具科学性和公平性,有效避免冤、假、错案。《决定》提出,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对此,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认为,人民陪审员最适宜审理事实问题,确实应该规定陪审员审理事实问题。

  徐昕建议,中国可借鉴英美法的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时,法官可就案件可能适用的法律向陪审员作出口头指示。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员依据指示,对是否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等事实问题进行审理,法官则对量刑、证据可采性等法律问题作出裁判。在民商事、行政案件中,陪审员对案件形成的事实争点进行审理,如过失、损害、责任等,法官则对如何适用法律进行裁判。在适用陪审制的案件中,应将事实问题最大化,尽可能缩小法官裁量的空间。

责任编辑:陈宝成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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