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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洞庭湖与湘江流域水污染 湖南连发总河长令

2018年03月19日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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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布第3号、第4号总河长令,决定完成洞庭湖及湘江流域24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依法迁建、关闭或拆除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49个入河排污口

  【财新网】(实习记者 史圣园)湖南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总河长许达哲近日连续签署了第3号、第4号总河长令,决定开展洞庭湖及湘江流域重点排污源整治,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据湖南省水利厅微信公众号信息,第3号总河长令决定,自3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洞庭湖生态经济区三市一区及湘江流域八市,开展工业污染、养殖污染、城乡生活污染、交通船舶污染等重点排污源整治,全面强化源头管控。第4号总河长令决定,自3月7日至2018年6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出环境问题整治,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责任编辑:冯禹丁
版面编辑: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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