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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一刀切 江苏拟修改《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7年10月01日 13:01
T中
无锡、苏州等地认为,虽然条例在2007年太湖蓝藻爆发时起到了铁腕治污的作用,但是十年过后,一些条款不仅不能保护太湖,还阻碍了太湖环境改善,亟待修订

  【财新网】(记者 周泰来)2007年太湖蓝藻爆发,造成无锡城区停供自来水,引发全国关注。江苏省人大当年紧急修订《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严控制污染以应对太湖水危机。修订后的《条例》自2008年6月施行至今已近10年。财新记者获悉,由于多地反映《条例》第四十五条当年为铁腕治污采用“一刀切”的办法,导致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无法改建,江苏省法制办正在征求意见修订第四十五条。

  据《条例》,太湖流域的范围是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为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二级保护区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由于磷、氮排放是造成太湖蓝藻爆发的重要原因,《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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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昱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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