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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冤案国家赔偿 八种申诉情形应重新审理

2017年04月21日 12:29
T中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国家赔偿可申诉的情形等,意在将国家赔偿申诉权利落到实处,畅通申诉渠道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刑事冤案当事人不满法院认定的国家赔偿数额、事项,如何申诉?申诉权如何保障?这一立法和实践空白将填补。最高法院4月20日发布《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细化刑事案件国家赔偿监督程序方式,明确赔偿请求人可申诉的情形等,意在将国家赔偿申诉权利落到实处,畅通申诉渠道,促使申诉问题按法定渠道解决。《规定》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首提“国家赔偿监督”

  据财新记者了解,此前的国家赔偿立法及司法解释对监督程序规定较为粗疏,并无“国家赔偿监督”概念,实践中国家赔偿案件申诉率高于其他诉讼案件,规则不明确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申诉权。

  《国家赔偿法》1995年正式实施至今已有22年,这部法律制定之初没有规定对国家赔偿决定的监督程序,也就是说未明确赋予当事人针对国家赔偿结果的申诉权。20多年来,一方面,法律的修改及司法解释明确了国家赔偿监督渠道,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也逐步认可当事人不服国家赔偿决定的申诉。

责任编辑:王逸吟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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