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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副部长:义务教育不宜由营利性民校举办

2016年11月07日 11:52
T中
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通过之后,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来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甚至会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

  【财新网】(见习记者 林中客 记者 盛梦露)11月7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124票赞成、7票反对、2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修法之后,中国民办学校“营利性、非营利性”的分类改革正式启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可自主选择类别,“营利性”民办学校将注册为企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则将获得与公办校等同的税收优惠、土地划拨政策等。

  不过,修正后的新法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审议期间,学界及业界对此条款即有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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