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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不支持地方立法提及停工权

2014年11月22日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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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征求意见稿曾提及“停工权”,这一表述在修订中被彻底删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焕新透露,全国人大法工委未予支持。其理由是:“这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规定的范畴,是国家立法的使命,地方立法没有这个权利”

  【财新网】(记者 王婧)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专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是否可以提及工人停工权。但最终的答复是,“不要去涉及这个事”。

  11月22日,在2014年珠江三角洲劳动关系论坛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焕新首次披露上述细节。这一论坛由深圳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主办。

  职工和企业集体协商破裂后可以有条件停工,这一条款曾经出现在《广东省集体合同条例(征求意见稿)》当中。关注中国劳工权益的各界人士曾对此广泛“点赞”。(相关报道:《角力劳工集体协商》,财新《新世纪》2014年第23期)

责任编辑:贺信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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