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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订三读调整商标审查时限

2013年08月27日 13:33
T中
对商标审查的基本时限进行适当调整,改为九个月或十二个月审结,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三个月或六个月

  【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在总的审查时限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将《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二读稿中商标案件“按照不同案件六个月或九个月审结,经批准可分别延长六个月或九个月”的规定,调整为“九个月或十二个月审结,经批准可延长三个月或六个月”。

  8月2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这是该草案第三次提交常委会审议,较二读稿作出如上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汇报修改情况时解释说,二读稿审议后,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商标案件多,审查人员少的矛盾十分突出。目前商标案件的平均审查时限只能根据不同类型分别控制在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

责任编辑:秦旭东
版面编辑:曹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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