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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改矫正驰名商标使用

2013年06月28日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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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确立了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广告等。驰名商标不再是一种企业主动申请、批量认定的荣誉称号

  【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6月2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第二稿。草案简化了商标注册、异议审查时限,进一步确立了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广告等。

  现行《商标法》1983年正式施行,1993年和2001年先后两次修改。2003年上半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正式启动。2012年12月,修正案草案第一稿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责任编辑:张进
版面编辑:路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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