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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生纵向垄断案:一审曾判强生胜诉

2013年08月01日 17:29
T中
一审时,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曾判决认为,存在垄断行为的依据尚不充分,而且锐邦公司主张的损害与价格限制条款本身并无直接关联,不能说明遭受了《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损害

  【财新网】(实习记者 霍冰一)上海高级法院8月1日终审宣判,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为“强生公司”)因纵向垄断行为,共同赔偿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下称“锐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3万元。(相关报道参见:强生被认定纵向垄断 为全国首例判决

   在《反垄断法》颁行五周年之际,全国第一起原告胜诉的反垄断案终审判决。对于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的影响重大。

  关于纵向垄断的认定和处罚,向来争议很大。强生案在一审时,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曾判决强生公司胜诉。

   2012年5月18日,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锐邦公司的诉请,认为存在垄断行为的依据尚不充分,而且锐邦公司主张的损害与价格限制条款本身并无直接关联,不能说明遭受了《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损害。

责任编辑:秦旭东
版面编辑:王文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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