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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建议重释贿赂罪惩治“性贿赂”

2012年11月26日 09:11
T中
目前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已扩大到“入干股”等财产性的利益。但对于诸如“性贿赂”的行为,有些地方法院无法处理、只得回避

  【财新网】(实习记者 李梁)“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按目前《刑法》规定为财物,这个太窄了。建议从现在的‘财物’改成‘不正当好处’。”11月22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在“市场经济思维下的行贿罪重构”研讨会上表示。

  目前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已扩大到“入干股”等财产性的利益。但对于诸如“性贿赂”的行为,有些地方法院无法处理、只得回避,“薄熙来(一案中)这个问题也被回避,因为没有办法解释成财物”。刘仁文说。

   “不正当好处”之表述借鉴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中国于当年10月27日批准《公约》。

责任编辑:秦旭东
版面编辑:曹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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