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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刑诉释法】贿赂50万以上或算“特别重大”

2012年08月14日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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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察院倾向于认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包括立案时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有重要社会影响、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

  【财新网】(记者 陈宝成)近些年来,媒体曝光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屡创新高,有的甚至已亿元计。今年初通过的新刑诉法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增加了新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前述规定并未明确何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从新刑诉法立法精神看,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不经许可直接会见为原则,经许可会见为例外;在其住处执行监视居住为原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例外。

责任编辑:秦旭东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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