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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细化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 警方应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2019年12月05日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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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确立七年来,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浙江出台规定要求公安机关为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且无法定事由、未经授权不得查询使用

  【财新网】(见习记者 陈竹沁)未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确立已有七年,但现实落地仍有障碍。日前浙江省检察院联合本省政法、群团11家单位共同出台《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被封存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书面证明,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也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劳动人事档案。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胡东林表示,实践中有关犯罪记录封存、查询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对2012年以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追溯封存、电子记录封存、监督追责等规定还不明确,导致实践中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不当泄露,就业受限、融入社会困难”。

责任编辑:王逸吟
版面编辑:刘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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