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实习记者 郑一铭 记者 单玉晓)“让不具备重整条件的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会耗费大量的社会成本、司法成本,也不利于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说。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清理“僵尸企业”的宏观政策背景下,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日益受到关注。京津冀法院破产审判研讨会日前举行,来自北京、天津、河北35家法院的破产法官代表、管理人代表和学界人士围绕破产重整制度、管理人制度、执转破机制等进行了研讨。
京津冀法官研讨破产审判 吁建立重整企业识别机制
2018年07月24日 11:46
T中

破产法官及学者认为,让没有挽救价值的企业随意进入重整程序,只会徒增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损害债权人利益,甚至产生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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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朱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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