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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先予仲裁”说不 纠偏互金乱象

2018年06月14日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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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明确,网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先予仲裁”裁决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驳回;学者建议,还应一并解决裁决的既判力问题

  【财新网】(实习记者 郑一铭 记者 单玉晓)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一些仲裁机构合力推行的“创新之举”——“先予仲裁”,遭到最高法院否定。在6月初印发的一份司法解释中,最高法院明确要求,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这项要求已于6月12日开始执行。

  财新记者了解到,“先予仲裁”服务对象主要是大型网贷平台,借款人是分散在全国各地的网民,借款金额一般为数百元至数万元,部分仲裁机构近年受理此类案件数量达到百万件。5月24日,厦门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官网“法治厦门”曾刊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供的一篇文章,披露2017年以来,厦门中院受理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41件,执行依据均为湛江市仲裁委根据“先予仲裁”模式作出的裁决。文章称,“据悉,湛江仲裁委与玖富集团团贷网等多家大型P2P网贷公司合作,去年以此模式在全国大范围受理网络仲裁150余万件,标的额400余亿元。”目前,该文章在“法治厦门”网站已无法浏览。

责任编辑:王逸吟
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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