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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赔偿权利人扩至市地级政府

2017年12月18日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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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市地级政府,同时还规定了“磋商前置”程序

  【财新网】(实习记者 武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国将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案》明确,国务院授权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域内跨市地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级政府管辖;其他工作范围划分由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省级、市地级政府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责任编辑:冯禹丁
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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