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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答记者问

2017年12月02日 09:42
此次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目的是为了将营改增试点主要成果法定化,没有增加新的政策措施;现行的有关营改增的过渡性政策继续执行

  【财新网】据新华社消息,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决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1993年制定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2012年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

版面编辑:许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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