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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经国案律师权利保障争议再起

2017年11月19日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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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中院先以“无法核实律师事务所函的真实性”为由拒绝辩护律师出庭辩护,后称其没有会见及阅卷,为有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故拒绝她出庭;当事律师回应称涉案笔录基本一致,且已看过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江西省赣州中院11月16日开庭审理明经国“锄死”乡干部一案,但当天以“无法核实律师事务所函的真实性”为由未允许其中一位辩护人迟夙生出庭。两天后,赣州中院再度发声,强调“为有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未准许迟夙生参加明经国案的辩护”。

  11月18日,赣州中院通过官方网站发表《关于未准许迟夙生参加明经国案辩护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这份《说明》称: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明经国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案一审在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午9时,迟夙生临近开庭时到场要求参加明经国案辩护。合议庭认为,法律规定必须严格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被告人明经国已委托辩护人刘文华为其辩护,我院已于开庭三日前依法通知刘文华到庭参加诉讼。迟夙生在没有会见被告人明经国及阅卷的情况下,开庭前临时要求参加辩护。为有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合议庭未准许迟夙生参加明经国案的辩护。

责任编辑:陈宝成
版面编辑:邱楠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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