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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后可强制执行债权文书种类扩大 提高金融债权实现效率

2017年07月19日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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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明确,各类融资合同、债务重组合同、担保合同、保函等金融债权文书,可由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财新网】(实习记者 杜偲偲 记者 林子桢)经过公证可获得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扩大。财新记者从司法部法制宣传司获悉,最高法院、司法部、银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赋予四类金融债权文书公证后强制执行效力。

  现行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凭《公证书》在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然后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从而避免繁琐而漫长的诉讼程序。本次《通知》是在以往的法律框架下,专门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可公证的金融债权文书类别及强制执行应具备的条件。

责任编辑:王逸吟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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