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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涉案财产处置 学者呼吁加强司法审查

2017年05月23日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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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认为,避免侦查期间办案人员违法处置涉案财产,应建立司法审查机制,完善刑事诉讼侵犯财产权的事后救济和追责机制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在以往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一锅端”式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腐败官员构陷企业家后侵吞其财产,类似公权侵害私有产权现象饱受诟病。在强调完善产权保护的背景下,如何规范刑事涉案财产处理备受关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近日举办“完善被指控人产权保护研讨会”,与会学者认为,避免侦查期间办案人员违法处置涉案财产,应建立司法审查机制,完善刑事诉讼侵犯财产权的事后救济和追责机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查封、扣押、冻结物证或书证属于侦查措施,需依正当程序进行,司法机关应退还经查实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否则当事人可申诉或控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结合有关规定进一步表示,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后,有关机关才可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即办案机关对涉案财产的终局性处理必须在法院裁判后,只有在三种特殊情况下可以在侦查阶段处理:事实清楚且有明确被害人的财产,可在审判前归还被害人;容易腐败或变质、难以长期保存的财产可在侦查阶段处理;毒品、违禁物品可在侦查阶段处理。

责任编辑:王逸吟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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