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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修改 增加公益捐赠税收优惠结转规定

2017年02月24日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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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建议,适度提高企业税前捐赠税前扣除的比例,由12%提高到15%或者更高一些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将于本月24日闭幕,不出意外,仅增加公益捐赠税收优惠结转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有望获得通过。财新记者了解到,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对这份草案持赞成态度,认为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有的委员还提出进一步细化的建议。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和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一定比例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比例分别是:企业利润的12%、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0%,超过限额部分不得扣除,需要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过,2016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的《慈善法》鼓励企业大额捐赠,在此基础上,规定企业超出扣除限额的部分可结转以后三年扣除,以缓解企业一次性大额捐赠或亏损年度捐赠的税收压力。

责任编辑:高昱
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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