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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外毒地”天价诉讼费案两原告上诉

2017年02月18日 18:54
T中
两家环保组织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有误,污染企业而非政府应是环境修复责任主体; “天价”公益诉讼费不妥

  【财新网】(记者 周泰来)2月17日上午,中国绿发会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常州毒地案上诉状,该案共同原告自然之友也已于2月7日递交上诉材料。两家环保组织的上诉书都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有误,污染企业而非政府应是环境修复责任主体; “天价”公益诉讼费不妥。

  本案被告为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以及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三被告原厂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通江中路与辽河路交叉口西北角,占地面积约26万平方米(以下简称“常隆地块”)。三被告在生产经营及对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严重污染了“常隆地块”及周边环境,后搬离,但未作修复处理。

责任编辑:张进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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