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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三读 新增“特别法人”分类

2016年12月19日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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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明确,居委会、村委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同时新增“特别法人”分类,将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合作经济组织规定为“特别法人”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9日召开,《民法总则》草案第三次提交审议。继草案二审稿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后,三审稿进一步回应了立法过程中关于法人制度的争议。

  财新记者注意到,一方面,《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赋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人资格,明确其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另一方面,在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之外,草案三审稿新增“特别法人”分类,将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合作经济组织一揽子归入该类别。

责任编辑:高昱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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