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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后刑案办理机关将有权调查朋友圈微博

2016年09月21日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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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0月1日起,公检法机关有权依法定程序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涉案人员朋友圈、微博等信息;学者指其出台有快播案的铺垫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近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按照该《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朋友圈、微博等信息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证据,公检法机关有权依法定程序,向单位和个人调取涉案人员上述平台的信息;但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品新向财新记者表示《规定》是公安部十一局(网络安全保卫局)推动出台的,虽然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参与了,但严格来讲,《规定》非司法解释,而是三部门发布的规章。“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尤其是公安机关办案中遇到电子证据收集问题,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快播案件,我从学术上理解,这个规定的出台有快播案的铺垫。”

责任编辑:陈宝成
版面编辑:陈华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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