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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对法院侵权行为可提精神损害赔偿

2016年09月09日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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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首次引入非刑事司法赔偿;公民对法院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等四类行为,可提国家赔偿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自2016年10月1日起,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侵犯公民人身权的,除财产损害赔偿外,也应对人身损害予以赔偿。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权、执行权行使,最高法院近期发布《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在非刑事司法赔偿中引入精神损害抚慰金条款,并明确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执行程序中的侵权行为类型。受访律师认为,对非刑事司法程序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大进步,《解释》在侵权类型、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等方面有待完善。

  财新记者了解,国家赔偿案件不仅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案件,还包括仅以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与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行使职权相关的赔偿案件,实践中称“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

责任编辑:陈宝成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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