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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僵尸企业” 最高法力推中院设破产庭

2016年08月11日 19:26
T中
要求直辖市应至少明确一个中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中院应当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学者担忧有关人员配备的限制,会阻滞优秀破产审判人才流动,增大破产审判庭设置阻力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中国破产审判体制改革正在进行。财新记者获悉,广东高院设立全国首个高院破产执行裁判庭后不久,最高法院近期对外公布《关于在中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下称《方案》),要求直辖市应至少明确一个中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中院应当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仍是中国经济运行面临的最突出问题。今后一段时间,较多呈亏损状态的企业将作为“僵尸企业”进入重整或清算程序,这就对法院工作提出考验。为确保处置“僵尸企业”工作进行,法院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配备足额、专业的审判人员,健全工作机制,为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司法保障。 此外,中国法院设置专业的破产审判机构也是破产法制发达国家的经验。

责任编辑:陈宝成
版面编辑:陈华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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