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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省市试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激励新药创新

2016年06月06日 16:51
试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可以作为药品注册申请人,提交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申请,申请人取得药品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可以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据中国政府网6月6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作出部署。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等10 省(市)开展试点工作。

  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是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积极创制新药,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专业分工,提高产业集中度,避免重复投资和建设,对于鼓励药品创新、提升药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版面编辑:财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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