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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交通法草案拟规定政府可按需征用民用交通资源

2016年04月25日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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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行生产和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安全

  【财新网】(记者 赵复多 实习记者 朱江)4月2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草案)》(下称《草案》)提出,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国防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民用运载工具、交通设施、交通物资等民用交通资源,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交通资源的义务。

  《草案》同时规定,公民和组织完成国防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按照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规定。

责任编辑:陈宝成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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