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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疫苗条例:没有全程温控纪录的不能用

2016年04月25日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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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对《条例》的修改涉及疫苗采购、运输、接种等多个环节,并进一步明确了监管部门、接种单位、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财新网】(记者 刘佳英)备受关注的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现已引发疫苗监管制度的变革。

  4月25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其中多处突出冷链和温控的重要性,并要求疾控机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的疫苗。若监管部门违反规定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原有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是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此次,国务院对《条例》的修改涉及疫苗采购、运输、接种等多个环节,并进一步明确了监管部门、接种单位、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徐和谦
版面编辑:财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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