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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2015年01月04日 10:46
财政部近日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办法》明确,承接主体应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据财政部网站1月4日消息,财政部近日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承接主体应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版面编辑:郭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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