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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中设立私人会所

2014年10月27日 20:22
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据新华网10月27日消息,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局、国家文物局《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侵占群众利益,助长不正之风,社会各方面对此反映强烈。为做好对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私人会所的清理整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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