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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教育部负责人就《校长负责制》答记者问

2014年10月16日 17:06
《实施意见》强调,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委决议,行使国家法律规定的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据新华社10月16日消息,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日前,中组部、教育部负责人接受采访,对《实施意见》印发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谈谈为什么要出台这个《实施意见》?

  答:改革开放以后,高校进行过改革领导体制的探索,最终确立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并写进高等教育法。20多年来,这一制度为高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促进高校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坚强组织保证。实践证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符合我国国情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党对高校领导的根本制度。当前,高校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改革发展任务繁重,进一步强调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这一体制十分必要。各地各高校在实践中也探索积累了许多好做法好经验,需要上升到制度层面加以规范。根据中央部署,中组部、教育部组织力量,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研究起草了《实施意见》稿,并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版面编辑:郭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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