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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十五年

2014年09月12日 11:23
9月12日上午9时许,引起广泛关注的“高山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高山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据新华社9月12日消息, 9月12日上午9时许,引起广泛关注的“高山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高山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9月1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由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东哲、李东虎等人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敲诈勒索、行贿、单位行贿、被告人高山挪用公款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4年,被告人李东哲、李东虎伙同被告人袁瑛、张立滨,勾结时任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下称河松街支行)行长的被告人高山,采用偷换存款单位预留印鉴、伪造转账支票等手段,将河松街支行存款单位账户资金转入李东哲、李东虎实际控制的虚假公司或者空壳公司账户。李东哲、李东虎指使袁瑛、张立滨等人以提现、转账、电汇等方式将资金转出,被李东哲、李东虎非法占有。

版面编辑:郭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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