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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传媒企业可设“特殊管理股”

2014年04月17日 15:53
T中
国办发文明确,“经批准可试点”;主要针对都市类、晚报类、财经类报刊、行业报等

  【财新网】(记者 闻静)4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宣部等多部门《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提出:“对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经批准可开展试点。”

  这意味着,以财经类报刊、都市报、晚报为重点的国有传媒机构经批准转制为企业后,可引入战略投资者,探索股权多元化。同时,重要的传媒企业将设定“特殊股”,强化国有股东在企业决策中的发言权,以确保舆论导向不出问题。

  所谓“特殊管理股”,是指“一股多票”,即国有股东可享有较多的投票权,区别于目前证券市场较为普遍的“一股一票”制度。此前,官方曾解读称,传媒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属性,设定“特殊管理股”,可确保国有股对传媒企业的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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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常红晓
版面编辑:陆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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