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10月22日,《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长沙警方跨省刑拘后,经媒体报道引发广泛关注。记者因新闻报道构成该罪应符合哪些标准?从过往法院判决中或可一窥究竟。
作为1997年《刑法》修订时的新增罪名,损害商业信誉罪和商品声誉罪在实践中的触犯主体,往往是与被害单位有着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媒体从业人员触犯该罪的情况并不常见。最早进入公共视野的一个案件,是2002年的《南京晨报》钱广如案。
【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10月22日,《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长沙警方跨省刑拘后,经媒体报道引发广泛关注。记者因新闻报道构成该罪应符合哪些标准?从过往法院判决中或可一窥究竟。
作为1997年《刑法》修订时的新增罪名,损害商业信誉罪和商品声誉罪在实践中的触犯主体,往往是与被害单位有着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媒体从业人员触犯该罪的情况并不常见。最早进入公共视野的一个案件,是2002年的《南京晨报》钱广如案。
责任编辑:秦旭东
版面编辑:路炳阳
Closer Look: How Police Got It So Wrong When They Arrested a Journalist
2013年10月25日'Again, Please Free Him,' Newspaper Begs Police on Behalf of Reporter
2013年10月24日Following the Money, Reporter Becomes Fugitive
2010年08月05日财新网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财新传媒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如有意愿转载,请发邮件至hello@caixin.com,获得书面确认及授权后,方可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