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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达标民办校将被取缔 打工子弟校受困

2013年09月06日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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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措施由原条文中的“责令限期改正”改为“取缔”、“罚款”,若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财新网】(实习记者 霍冰一 记者 蓝方)9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关于《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拟修订的四部法律中,《民办教育促进法》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措施进行了大幅度的改动。

  对于此类学校,处罚措施由原条文中的“责令限期改正”改为“取缔”、“罚款”,若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该变化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中得以体现。修订草案指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主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可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任波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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