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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经

关于探索建立规范的、市场化的市政债融资机制的意见

2013年03月04日 16:44
T中
  建议开展真正意义上的市政债试点,打破目前以省为单位的代理发债模式,可选取一些经济状况较好的地市甚至县,例如江苏省的苏州市(包括下辖的县)进行试点。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周学东

  《预算法》第28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为了解决债务融资问题,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加快地方经济发展,通过成立融资平台方式变相举借地方债。另一方面,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中央推出了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为了解决中央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问题,2009年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代发地方政府债券,2011年进一步试点“二省二市”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融资平台发债和财政代理发债对于规范和发展地方债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是二者在运行中都存在一些问题。融资平台发债发展很快,2012年超过了6千亿的发行规模,但仍存在虚假出资,信息披露不充分,市场评级不高,不纳入预算管理,依赖政府财政补贴等问题,而且最重要的是无法承担公益性项目的融资职能。财政代理发债还不够市场化、规模小、行政色彩强烈,且只能用于配套中央投资项目。这两种模式与市场经济国家正规的市政债相去甚远。在发达国家地方债的发债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和公办机构,监管主要依靠市场,以及对地方政府的问责。为此,建议开展真正意义上的市政债试点,打破目前以省为单位的代理发债模式,可选取一些经济状况较好的地市甚至县,例如江苏省的苏州市(包括下辖的县)进行试点。


版面编辑:杨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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