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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同性恋骗婚说”的常识进路

2013年01月16日 20:47
T中
将同性恋者的异性婚姻纳入可撤销范畴,并不能解决社会对离异者的歧视,而且,同性恋隐瞒性倾向而与异性结婚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财新网】(特约作者 王浩)同性恋者隐瞒自己的性取向与异性结婚成为一个问题,北京市一中院根据近年来审理的案件发布调研,建议将此类婚姻在今后的立法中归于可撤销婚姻。

  该调研报告提出,从对性取向正常的配偶一方的权益保护角度看,将同性恋者的异性婚姻纳入可撤销的范畴,才更有利于对双方的保护。(相关报道参见:法院报告揭“同妻”离婚之难

  对此,我发表以下意见。

  第一,这不能解决社会对离异者的歧视。

  相关报道中显示,不久前北京市一中院刚审结一起案件,女方婚后发现男方系同性恋,遂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婚姻。女方认为,如果走离婚程序,她身份登记信息中的婚姻状况将被登记为离异,而如果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她的婚姻状况将会恢复为未婚,况且她虽与男方结婚,但并未与其发生性接触,尚系处女,登记为未婚更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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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旭东
版面编辑:林金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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