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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首次立规器官捐献 身故者可由亲属代捐

2012年12月26日 17:02
T中
这也是法律法规中首次明确提出对捐献者的人道救助及相关费用减免;同时,如捐献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就医需要接受器官移植,可以优先排序

  【财新网】(记者 昝馨)伴随器官捐献工作从试点地区向全国推开,首部针对公民身故后人体器官捐献的地方性法规日前在天津出台。

  12月24日,《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下称《条例》)经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确定将于2013年3月1日起实行。《条例》规定,器官捐献者的近亲属需接受器官移植时,可优先排序;民政部门免除捐献者基本丧葬费用,以此激励捐献。

  根据《条例》,红十字会将建立完整的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记录捐献登记、器官获取、器官分配、器官移植等捐献全过程的信息。自愿捐献者可在红十字会进行登记,登记后本人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本人生前未明确表示拒绝捐献器官的,身故后可由配偶、成年子女或父母以书面形式同意捐献。

责任编辑:任波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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