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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克贵故意伤害案一审宣判

2012年12月01日 19:56
陈克贵被判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据新华社12月1日消息,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依法对该县双堠镇营口村二组(原东师古村)村民陈克贵故意伤害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克贵聘请的两名律师为其进行了辩护。

  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克贵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版面编辑:张兰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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