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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布实施国家安全法规定

2012年11月14日 09:58
2012年4月10日,重庆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应立即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重庆日报》11月14日刊登《重庆市实施国家安全法规定》。该规定于2012年4月10日,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国家安全工作及维护国家安全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国家安全机关主管全市国家安全工作。市国家安全机关设立的国家安全分局在其管辖区域内依法承担主管国家安全工作的职责。

版面编辑:汪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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