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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修法争议:委员提出扩大公益诉讼原告范围

2012年08月27日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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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对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明确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引起广泛批评

  【财新网】(记者 陈宝成)正在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对公益诉讼的范围、主体的规定,延续了二审稿时的表述,仍存争议。对此,很多委员提出,应扩大原告主体范围。

  8月27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披露,如果此次审议意见不是很大,问题不多,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通过该修正案。

  在今年4月间审议的草案二审稿中,规定公益诉讼的范围是“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明确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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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Calum William Gor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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