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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区长因受贿罪一审被判11年

2012年07月12日 19:02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原区长薛维林,非法收受或索取请托人财物现金人民币257万元、房屋一套(折合人民币36.0422万元)

  据新华网7月12日消息,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原区长薛维林受贿案,12日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薛维林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薛维林原系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2007年夏至2011年春节前,薛维林利用自己担任临河区副区长、巴彦淖尔市建委主任、临河区区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请托人财物现金人民币257万元、房屋一套(折合人民币36.0422万元),共计人民币293.0422万元。2011年8月,薛维林主动向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投案,并将赃款全部上交。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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