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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地方政府不得举债

2012年06月26日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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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规定才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财新网】(记者 邢昀)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6月26日上午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明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据新华社报道,今天上午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已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中新社报道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会上表示,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近些年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达十万多亿元,带来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地方应严格遵循编制预算不列赤字的原则,对地方债务应从严规范。据此,修正案草案删除了一审稿中关于地方政府举债的规定,明确“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规定才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责任编辑:朱长征
版面编辑:汪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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