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日前发布了《卫生部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明确社会资本可自主申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000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定不再适用。
通知全文如下:
卫生部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日前发布了《卫生部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明确社会资本可自主申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000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定不再适用。
通知全文如下:
卫生部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0 购买单篇 继续阅读
限时优惠,共可读 1 篇相关稿件
版面编辑:汪苏
财新网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财新传媒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如有意愿转载,请发邮件至hello@caixin.com,获得书面确认及授权后,方可转载。
免费订阅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