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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女职工产假延长至98天

2012年04月19日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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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的,产假增加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产假增加2周

  【财新网】(记者 李永春)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下称草案)。 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规范了产假待遇,并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草案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责任编辑:常红晓
版面编辑:汪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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