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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出台“双十条”加强煤矿生产安全

2011年12月02日 09:4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日前出台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

  据新华社12月1日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日前出台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遏制各类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包括: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版面编辑:李禹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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