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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立法更好维护残疾人就业等合法权益

2011年11月18日 21:51

  据新华社11月18日消息,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18日表决通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就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作出明确规定,涉及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等,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针对有单位用交钱代替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情况,北京市通过立法促进残疾人实质性就业,要求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依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

版面编辑:汪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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