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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法扩权 居民未带身份证可被盘问48小时

2011年10月29日 17:14
T中
增加了一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即“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财新网】(记者 李永春)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增加了一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即“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根据这项规定,公民没有携带或者拒绝警察查验身份证时,警察有权将公民带到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最长可留置盘问48小时。

  我国现行居民身份证法出台的重要背景之一,是2003年“孙志刚事件”引起舆论的广泛批评后,民间要求通过立法保护居民身份证的严肃性和遏制警察随意拦截公民检查身份证的权力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警察在四种情况下,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多年实践表明,警察随意拦截公民进行检查的行为,受到了明显约束,但警察以追逃为由,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随意设卡拦截公民,毫无道理地进行身份证的查验和人身盘查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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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旭东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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